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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出台

    信息发布者:username
    2017-07-30 15:26:02    来源:广西日报   转载

    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将从7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的参保范围、参保登记、缴费办法、医疗待遇、费用结算方式等进行统一明确。自治区人社厅就一些热点问题进行了解读

    在校学生也要参保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应当是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所有城乡居民,包括在校学生。

    考虑到原新农合参合对象的特殊性,如一些地方已将边境跨国婚姻及婚生子女无户籍人员、外省嫁入广西不转户籍人员、超生及其他无户籍人员纳入了新农合,但由于与户籍管理相冲突,因此无广西户籍人员和非统筹地区户籍人员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医保,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今年个人缴费150元

    根据有关规定,城乡居民每人每年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各级政府对参保人实行普惠性补助政策,政府承担大头、个人承担小头。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合并为城乡居民医保后,参保人个人缴费150元。

    对于参保有困难的困难、特殊人群,其所需个人缴费的部分,由各级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助。包括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五保户、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农村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的父母及其子女、边境0公里~20公里城乡居民等。

    参保人员每年9月1日~12月31日缴纳新年度保险费。中断缴费一年以上续保的人员,从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第三个月的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药品目录有增补

    原城镇居民医保的医疗服务项目比新农合多且宽,按照“目录就宽不就窄”的原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统一执行,超出目录范围不予支付。整合后的门诊特殊慢性病种类也比以往两种制度有所增加,比如相对新农合,就增加了血友病、结核病活动期等慢性病种,但具体情形需进一步敲定。

    此外,根据“种类基本齐全、结构总体合理”的要求,通过整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原广西新农合用药目录,增补了药品目录。

    门诊医疗年度限额200元

    参保人员在本人选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中,一般诊疗费由门诊医疗统筹基金支付8.5元/人次,个人负担1.5元/人次。已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村级卫生室,一般诊疗费由门诊医疗统筹基金支付5元/人次,个人负担1元/人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乡镇(社区)级单次(或每日)门诊费用不高于60元、村级单次门诊费用不高于30元的,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由门诊医疗统筹基金分别报销65%、75%。门诊医疗统筹年度限额支付200元/人(含一般诊疗费),超过年度限额支付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年度限额支付将适时调整。

    门诊特殊慢性病上限3万元

    参保人员门诊特殊慢性病由二级(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组织认定。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原则上选择一家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医疗服务定点,定点医疗机构一年一定,中途不予变更。

    门诊特殊慢性病实行基金年度限额支付,各病种限额在2000元~3万元。参保人员在一级及以下、二级、市三级、自治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分别支付85%、70%、55%、50%;其中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乙类、丙类医药的,分别先由个人自付15%、30%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对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参保人员治疗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在基金支付比例的基础上提高报销比例5%。

    住院最高可报销90%

    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因病在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第一次住院,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600元、400元、2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每次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从符合基金支付总额中扣除。

    参保人员在一级及以下、二级、市三级、自治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分别支付90%、75%、60%、55%;其中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乙类、丙类医药的,分别先由个人自付15%、30%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的,在基金支付比例的基础上提高报销比例5%。

    生育待遇大幅提高

    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门诊发生相关生育的医疗费,按门诊医疗统筹规定支付;在住院发生生育、产科并发症等的医疗费,按住院规定比例报销。

    以南宁为例,居民生育待遇实行限额支付,顺产统筹基金支付1000元、难产统筹基金支付1500元。《办法》规定按住院比例报销,相比以往生育医疗待遇实行定额报销额度将有大幅提高。

    最高支付限额对农民是利好

    按照“待遇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在参保年度内,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年1月1日前统计部门最新公布的上年度广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六倍”。

    在以前,新农合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是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六倍。《办法》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农民朋友可谓“赚到了”。按2015年广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416元、农民人均纯收入9467元计算,城乡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比原来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高出十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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